公示公告
治超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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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非现场执法电子抓拍系统设立依据:

1、交通运输部6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监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车辆超限超载处罚依据摘要:

1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5、违反《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七条: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号牌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规定,对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号牌的,将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主办单位:西峡县交通运输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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