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治理
关于印发《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西峡县公安局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文件
西峡县公安局
西交〔2016〕19号
关于印发《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西峡县公安局
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西峡县公安局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西峡县公安局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西峡县公安局
2016年3月22日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西峡县公安局
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期,方城县发生了“3.13”车辆侧翻事故,我县辖区部分路段超限超载车辆也较为猖獗,严重损坏公路桥梁设施,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为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宛交[2016]70号文件《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南阳市公安局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联合执法,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开展公安、交通联合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净化、规范道路运输环境和秩序,确保道路桥梁的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本次联合治超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联合治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晓羽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宏伟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 旭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杨 胜 县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人
成 员:杨 军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李金锋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罗 源 县交通运输执法局
张 营 县交通运输执法局
张永强 县交通运输执法局
朱俊营 县交通运输执法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胜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县交通、公安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治理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及城区出入口道路、县乡公路。
(二)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限超载率5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运送砂石料、煤炭、水泥、钢材等重型车辆。
(三)重点查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责令其自行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交通、公安部门强制执行,费用由车主承担,由指定修理厂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3月20日一3月24日):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下发联合治超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安排;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25日-4月20日):组织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整治,与毗邻县可视情况组织区域联动;
(三)督导验收阶段(4月21日一4月30日):由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对联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对取得的成效进行自查验收,总结通报。
五、主要措施
(一)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和公安交警大队要分别抽调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治超,在重型货车主要路段设立临时卸货场,并以此为依托,实施精准打击,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二)依托前营、双龙两个固定治超站及流动治超点实行交通、公安联勤联动,重拳打击严重超限、牌照不清、屡次逃逸的违法车辆。公安交警负责维护站点秩序,拦截引导超限超载车辆进站检查;交通执法人员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并督促其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改装车辆按照《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恢复车辆原始尺寸。
(三)实行交通、公安信息共享,公安交警部门要把违法超限超载信息纳入车辆违章记录,并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一次记3分。
(四)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据抄告信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动要求,成立相应组织,实行联勤联动,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的相关举措,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治超工作的意义和超限超载的危害。
(三)规范执法行为。治超执法人员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逢超必卸、执法到位。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规执法行为,将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